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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谈判 (5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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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林妧重新翻了一遍第四十八条,这些事项看似都在保护投资安全,实际上却混合了经营风险、财务风险和控制权风险。

        她沉默片刻,才开口,“这几项不应该放在同一层级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谢氏律师看向她。

        林妧将文件推到桌面中央,“新增控GU子公司和新增银行融资属于经营管理事项,可以通过年度预算、债务上限和董事会保留事项解决,核心知识产权处置,可以单独作为重大资产处置限制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她拿起笔,划去其中三项。

        随后,在空白处重新写下:

        未经谢氏资本事先书面同意,创始人不得主动转让导致其丧失实际控制权的GU份,不得放弃实际控制权,不得通过一致行动安排、表决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控制结构,也不得引入与谢氏资本存在重大利益冲突、且可能实质影响本次投资逻辑的战略投资人。

        林妧放下笔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谢氏真正需要保护的,不是刘董能不能成立一家子公司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而是谢氏投入二十亿元之后,华晟是否仍然由同一个创始团队控制,是否仍然按照谢氏投资时认可的逻辑经营。经营事项限制过多,反而容易造成协议长期违约。“

        她笑了笑,“控制权保护写清楚,执行X更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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